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实施补充耕地项目的通知
来源: | 作者:忘忧谷主 | 发布时间: 2023-01-26 | 766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实施补充耕地项目的通知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确保我省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得到有效补充,根据当前用 地保障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形势,现就加快补充耕地项目实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补充耕地项目类型和完成时限

(一)实施项目类型。以市(州)为单位,统筹区域内后 备资源情况,根据当前形势和部省要求,重点把项目实施类型 向土地开发复垦、垦造水田倾斜,即通过未利用地开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均不是耕地的农用地开发、建设用地复垦以及垦造水田等方式,实施耕地补充。

(二)后备资源类型。根据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 “二 调”“三调”等成果,结合地方实际,充分挖掘区域内宜耕其 他草地、盐碱地、沙地、裸土地等未利用地资源。现状地类为 林地或园地且“二调”不是耕地的农用地资源,废弃宅基地等 建设用地资源,适宜垦造为水田的后备资源,均作为项目实施的主要后备资源。

(三)项目完成时限。根据土地开发复垦、垦造水田项目 实施特点,统筹加快项目可研、规划设计、立项、招投标、工 程建设、验收等各环节工作,确保不断档不脱节,在规范合理 的前提下,尽量压缩前期工作时长,抢抓农闲施工时机,加快项目实施。所有项目应在 2023 年 10 月底前完成验收备案入库。

二、 规范项目实施程序

(一)新增耕地来源真实可靠。各地要结合耕地后备资源 调查评价成果及各类法定数据,科学测算新增耕地来源,确保 合法合规。要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结合项目 区优于0.2 米高分辨率正射影像、激光点云等成果资料,明确 新增耕地的地块位置、界址点坐标和利用现状,确保新增耕地 来源真实。对符合条件的园地、林地开发要优先以低效园地、残次林地为主,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林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单位)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复核认定后,可作为新增耕地来源。

(二)科学合理开展规划设计。进一步增强规划设计的科 学性、合理性。规划设计应遵循生态保护理念,充分利用生态 工程技术,避免田坎、沟渠等过度硬化,要充分结合区域地形 地貌、水文条件等自然资源禀赋特点,广泛征求群众意愿,以 土地平整工程为主,因地制宜配套实施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 等工程,农田灌溉保证率和田间道路通达率须符合有关规定,切实保障新增耕地数量质量。

(三)严格立项把关。各地要从项目源头把控,严格项目 立项。严把项目选址关,对位于禁止选址区、不符合国土空间 规划及有关规划的项目不予立项;严把项目规模关,综合考虑 当地后备资源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补充耕地项目建设规模;严 把项目地类要求关,结合“二调” “三调”及最新年度国土变 更调查数据,确保项目立项符合地类要求;严把规划设计关, 规划设计工程布局和工程设计科学合理,尊重项目区群众意 愿,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达到施工设计深度,满足工程招 投标要求;严把项目实地调查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拟立项项目的每个地块实地踏勘,确保项目可实施性。

(四)严格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制、招 投标制、合同制、公示制、监理制和审计制等制度,堵上项目 管理漏洞。各地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不得将施工监理、工程审计、面积测量和质量评价等工作交由实施单位自行组织;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按照 规划设计照图施工,确需项目延期和规划设计变更的,严格执行延期和变更程序,严禁“无限延期” “事后变更”。

(五)严格验收管理。项目验收要重点对新增耕地数量和 位置、新增水田数量和位置、新增粮食产能、建设任务执行情 况、工程质量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验收。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把项目验收关,对未按审批权限和 程序规定审查变更的项目以及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 一律不得出具验收批复意见。

(六)严格备案管理。项目验收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要严格按照部省新增耕地核定相关要求,及时在“耕地占补 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填报备案信息。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 严把审核关,采取套合国土变更调查数据、高清影像对比判读、 实地踏勘验证等技术手段开展全面的内外业检查核实,严格审 核确认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确保图、数、库和实地一致,并 逐项目形成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新增耕地应及时按程序在国 土变更调查中变更为耕地地类。对项目实施后,耕地质量高、 集中连片并符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条件的优质新增耕地,应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进行管理。

三、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耕地占补平衡面临的严峻形势,及时向党委政府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报告,争取支持。要在政府的主导下,协调组 织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资金到位。要完善协商协调 机制,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具体问题,保障补充耕地任务顺利推进。

(二)加强项目实施计划管理。自然资源厅按照《四川省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各市(州)建设占用 补充新增耕地指标需求和指标库存情况,下达了市(州)2023 年度新增耕地目标任务(详见附件)。其中,水田可以由土地 开发、复垦直接垦造,也可单独实施“旱改水”项目。“旱改 水”项目产生的水田指标只作为新增水田目标任务,不计算为 新增耕地目标任务。各地要在 2023 年 10 月底前,加快实施补 充耕地项目,验收入库的新增耕地指标不得低于目标任务,新 增耕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将纳入 2023 年度耕地保护党政同责 考核内容,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将在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等方面给予相应惩戒。

(三)严格工作纪律。各地要坚持实事求是,敢于逗硬, 狠抓工作落实。要严格政治纪律,在新增耕地认定时,不打折 扣,不搞变通;要严格工作纪律,防止拖沓散漫、敷衍塞责, 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要严格廉洁纪律,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 各项规定。对因工作态度不认真、工作推进不力对全省土地整治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督促检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项目监管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督 检查工作,组织开展项目立项、招投标、工程建设、资金使用、 验收备案等专项检查,督促相关参建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 行义务,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同时,要加 快推进已开工建设的各级投资土地整理补充耕地项目实施,结 合部省关于土地整理补充耕地项目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及时优 化规划设计,严格规范项目实施,确保新增耕地指标信息可追 溯、可跟踪、可核实,达到预期目标。自然资源厅将组织力量 对进度缓慢的项目开展重点督促指导,定期对项目实施不规 范、项目验收不严格、新增耕地核定不规范和备案不及时等问题突出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

工作注意事项

各地在安排实施其他草地等未利用地开发、低效园地和残 次林地开发、废弃宅基地复垦、垦造水田等补充耕地项目时,需特别注意以下有关事项。

一、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 各类补充耕地项目应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关于进一步严格新增耕地报备入库有关事项的函》(自然资耕保函〔 2021〕38 号)、《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川自然资规〔2022〕1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垦造水田工作的通知》(川自 然资发〔2022〕11 号)、《四川省新增耕地核定办法(试行)》 (川自然资规〔2020〕8 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办法〉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2〕2 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规定,规范项目申报、立项、 实施、验收、备案和后期管护等工作。项目选址坚决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25 度以上陡坡地等禁止区域。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对“二调”不是耕地且现状地类为园地或林地开发时,需征得农民和相关权利人同意,并应综合考虑经济成本和社会风险等因素,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坚决避免为追求补充耕地指标强行开发,不能 搞“简单化”“一刀切”,避免引发社会矛盾。不得违背当地 农业生产和水资源客观条件,将不适宜改造的旱地、水浇地改 造为水田。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大多数农民同意,不得实 施垦造水田。原则上“十二五”以来已实施过土地整治的耕地不再纳入提质改造范围。

二、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

各类补充耕地项目应严格执行《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1012-2016)、《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导则(2022 年版)》、《四川省垦 造水田工程技术指南》(川自然资发〔2022〕31 号)、《四川 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川财投〔2012〕139 号) 等标准规范,确保项目工程布局科学合理,工程设计安全、经 济、适用,切实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加强项目规划设计的踏勘调查,在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的前提下,着重提升补充耕地质量, 对具备灌溉水源条件的应优先开展水田垦造。补充耕地项目开 发复垦地块,在项目规划设计时,应具备一定规模并尽可能与 周边耕地集中连片,实施水、路等配套建设,防止水土流失,提 高开发复垦质量,改善生态环境,确保补充的耕地可以长期稳定利用。

三、其他方面。 各类补充耕地项目要加强实施前后高分辨率正射影像的运用,精准锁定新增耕地来源,确保新增耕学 合 理 。对 征 求 群 众 意 愿 调 查 表 、 组 织 相 关 部 门 论 证 意见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各 类 检 查 整 改 报 告 、项 目 验 收 意 见及 项 目 实 施 前 中 后 照 片 影 像 等 资 料 ,要 加 强 举 证 和 存 档 。